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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污染环境也是犯罪!男子被判有期徒刑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
大家都知道我们要保护环境。
但是,你知道污染环境也承担法律责任吗?
个别人却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
以污染环境为代价,
做着损人利己的勾当。
绿水青山岂容玷污?
近日,烟台蓬莱市公安局侦办的蓬莱市首起污染环境案经蓬莱市人民法院宣判,犯罪嫌疑人陈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经调查,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临沂市人)自2014年4月租赁了该厂区,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环保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大量回收废旧油漆桶和废旧涂料桶。
犯罪嫌疑人陈某因收集、加工、处置废旧油漆桶和废旧涂料桶在没有相关处置资质、没有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情况下而非法加工,导致危险毒性残渣随意脱落,并重达16.28余吨,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认定该收集、加工、处置的废旧油漆桶和废旧涂料桶属于危险废物、危险毒性,且在收集堆放、加工处置过程未采取任何防治污染设施。
据悉,仅此污染事件处置费用就达30余万元。
来源:蓬莱公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保护环境这件事,
跟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为了我们自己,也为了子孙后代,
切不可为了一己私利,
不顾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肆意妄为!
烟台公安也将对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
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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